第五百四十九章 协议大成(2 / 2)

所谓的条件,本就在杨清源的意料之中,有条件才是正常的,若是没有条件,杨清源反倒要怀疑梁王有什么阴谋诡计了。

“说说看!”

“第一,大周每年要给梁王府精铁五百万斤,食盐二十万石。”

杨清源微微一笑,这可真是狮子大开口,食盐倒罢了,虽然对大乾限运,但是毕竟不是什么值钱的东西。

可这五百万精铁那绝对是在漫天要价了。

大周在周帝的治理下,民生富足,铁矿达三百余处,一年的产量也就是一万万斤左右,用于制造兵器、铠甲,农具,铁器。

梁王府一开口就要走了大周一年二十分之一的产量。

“继续说!”

“其二,大周每年需要给梁王府岁币银一百万两。”

“其三,大周每年需要向梁王府提供粮食一百万石。”

……

这一系列条件下来,就算是大奸似忠李中堂来了,也不敢签。

漫天要价,下面是坐地还钱的时间。

“岁币和进贡就别想了,我不可能答应,也没这个权力答应。”

“至于精铁五百万斤,食盐二十万石,大周一毫一厘也不会给梁王府。”

赵敏闻言面色一冷,“师父,你这可就太没有诚意了。”

“你听我把话说完,虽然不能送,但是我可以代表内阁答应你们,在苍云关附近开一个边关市场,只和梁王府交易,用战马、牛羊、皮毛等交换精铁、食盐、茶叶,锦缎。价格嘛,就按周乾互市的二分之一来!”

虽然名为互市,但是大周对于卖出的茶叶,食盐等从价格到数量都是有严格的规定的,至于精铁更是严禁私自买卖的。

杨清源的条件,其实就是给予梁王府一系在关税上极大的优惠。

当然还是得拿东西来换!

“精铁,每年以五十万斤为限,粮食以一百万石为限,你们可有用物品换取,食盐、茶叶、锦缎、金银玉器不限额度!”

杨清源开出的这个条件倒是赵敏没有想到的。

原本她预计,杨清源应该会大幅压价,其实精铁二十万斤,食盐两万石,差不多是赵敏的底线。

但是没想到杨清源却另辟蹊径,给出了一条互市的路子。

虽然需要用东西换,但是在数量少反而更多了,关键是价格还便宜了一半。

以往互市之时,因为大周战略上的强势和草原经济结构的单一,在交易之时,大乾总是吃不少的亏。

可如果价格便宜一半,那梁王府就可以靠着这个差价将货物贩卖到大乾各地及剩下三大汗国,那梁王府就可以从中获取不菲的利润。

战马,牛羊,皮货,这些东西都是草原上最不缺的了。

“天策军后撤百里,改为双方各自后撤九十里以示诚意。”

杨清源继续开始对赵敏的条件提出修改意见,而且尺度把握得极好,几乎都扣在了赵敏和梁王的心理预期范围之内。

“对了!最后我可以代表内阁和边军额外答应梁王府一个条件!”

“嗯?!”赵敏一声惊疑。

“若是有一日,梁王府有意大汗之位或以窝阔台汗国自立大周愿意鼎力支持。”

赵敏:“……”

杨清源难道看清了她心中的野望?

前唐之时,女主代唐。那她赵敏为什么不能当大乾的可汗呢?!

梁王只有王保保和她一对儿女,这汗位的归属就是他们两人,大乾可没有大周那么多礼制。

杨清源表示,自己完全没有想那么多,不过是想分化大乾而已。

“师父说笑了,我父王对大汗忠心耿耿,当下所为不过是自保而已。”

杨清源笑了笑,没有戳穿这话,而是话锋一转,“现在条件也谈妥了,该谈谈双方的诚意了。为表诚意,天策军可以先行召回冷子峰、赵明燮部的疾风骑。”

“那师父要我们表示什么诚意?!”

“我需要一个梁王不会反悔的保证,比如以世子殿下为质!”

杨清源微笑着直视赵敏双目。

“不可能,兄长乃是父王的世子,父王就我们这一对儿女!”

“所以,王兄的分量就更重了,梁王殿下肯定也不会希望世子出事,如是有世子为质,双方必然可以精诚合作!”

“不可能!”

在这个问题上,赵敏丝毫不愿让步!

“如果一定要人质,那就我来!”

“敏敏,你虽然是郡主之身,但是毕竟只是女子,分量怕是不够吧!”

赵敏自信一笑,“我虽然是女子但是自问才智更胜男儿,更是我父王的重要谋臣,而且父王和兄长都极其宠爱我,只要我在你手里,他们是决计不会违约的!”

赵敏直直的迎着杨清源的目光,不退半步!

最终经过双方的扯皮,达成了协议,由赵敏作为质子前往天策军中。

……

ps:此段不占用正文字数。

有朋友私下我问,关于半成品楼的问题,作者君浅谈一下。

这个大理寺是有判例的,2019的民再245号。(不敢说完整暗号)

国朝虽然是成文法系,但是判例也是很重要的参考。

判决很长,但是其中裁判要点可以简单一说。

1、起因是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房,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

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其实是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从合同的,主合同既然已经解除,那从合同也不该继续履行,应当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而不是由买受人承担返还义务。

简单地解释,就是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为了买卖合同,现在买卖合同解除了,剩下俩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2、钱庄的借款合同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

通俗的说,就是钱出钱庄,入开发商,借款的那个都没见过这些钱,现在要他们还!

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显失公平,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3、钱庄的合同其实是个格式条款,显然的加重了购房者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解释,对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做出不利解释的。

综上,大理寺丞对钱庄请求购房者归还剩余贷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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