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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完胜了么
在一个月之后的一天,唐月芬和苏丽娜的官司,第再次开庭了……
唐月芬和苏丽娜,双方都出示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共计五条:
第一条、在四家银行的取款单,共计四张、和唐月芬写给苏丽娜四万元的收据
第二条、两年前新换发的房产证
第三条、过户申请书
第四条、水电费单据,物业费缴费单据,七年前,办理水电缴费手续、物业费和使用人更名为苏丽娜的手续。
第五条、唐月芬和陈建国的离婚协议书。
前四条都是苏丽娜提供的,第五条是陈建国和唐月芬提供的。
杨法官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杨法官逐个证据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推理……
七年前买的房子,为什么七年后,唐月芬才提出,要十六万元的房款?为什么四万元唐月芬,都给苏丽娜写收据,那为什么十六万元的房款,偏偏没有收据呢?是唐月芬没有给苏丽娜写收据,还是苏丽娜根本就没有还?
这事让杨法官感到一头雾水?看苏丽娜是非常淑女型的美女,不可能说谎?杨法官从苏丽娜的眼神中,已经看出苏丽娜是非常虔诚的,一定没有说谎!
因为唐月芬和苏丽娜,两人关系以前太贴了,苏丽娜没有向唐月芬,要十六万元的收据,这也是常情?就因为她俩这种特殊的关系,也就因为有这个特殊的关系,这十六万元的房款还了没还,就更变得扑朔迷离了?
现在,对苏丽娜最有力的证据有三条,一是:四张银行的取款单二是:两年前换发的房产证三是:两年前苏丽娜和唐月芬的房子过户申请书。
唐月芬提供的证据是:唐月芬和陈建国的离婚协议书。
唐月芬提供这个证据的其目的:昭然若见,那就是为了体现,为什么至今,才要苏丽娜还款的原因,就因为和陈建国都离婚了,孤儿寡母的,所以,我唐月芬才要苏丽娜还款的!
苏丽娜提供的四张银行取款单,的确是同一个时间的,正好是十六万元,这与苏丽娜所欠房款的数目是一致的,但是,这也不能就说明,苏丽娜一定把这钱,就给了唐月芬了呀?
新房产证,为什么仍然是陈建国和唐月芬的名字,苏丽娜和提交的过户申请书,只说明她和唐月芬提交了过户申请,并不能说明,房子就一定给了苏丽娜了?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一个结论,那就是苏丽娜没有还十六万元的房款,否则,新房子证上,怎么还是唐月芬和陈建国的名字呢?
杨法官又仔细了,唐月芬和陈建国的离婚协议书,大到公司股份,小到日用家电的分割,都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是,唯独就没有提及十六万元的房款的事情,难道唐月芬是疏漏呢,还是根本就没有十六万元房款的事情?
杨法官疑惑了,若是苏丽娜没还十六万元的房款,就算是唐月芬、陈建国她们再富有,这十六万元也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呀?十六万元对唐月芬夫妇,不是什么大数字,但也不算是小数目啊,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呀?为什么没有进行,财产分割呢?而唐月芬却偏偏,就这十六万元的房款,起诉了苏丽娜,这又是为什么?难道还有其他隐情不成?
杨法官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杨法官必须逐一的询问……
于是,杨法官问苏丽娜道:“苏丽娜,为什么唐月芬四万元,都给你写收据了?为什么偏偏这十六万元,却没有写收据呢?为什么新房产证,仍然是唐月芬和陈建国的名字呢?苏丽娜,还有你和唐月芬的过户申请书,只说明你和唐月芬递交过过户申请,但并不能证明,房子就已经过户给你了?现在,你提供的所有就指向了一种可能,那你就是没有把十六万元的房款,还给唐月芬?否则,新房产证上,为什么还不是,你的名字呢?”
苏丽娜一听杨法官如此说法,心里有些急,但若是说不明白,那真的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了?于是,苏丽娜详细的向杨法官陈述道:“杨法官,听我仔细解释清楚?唐月芬是以二十万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我?的确是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的,这也我是十分感激唐月芬夫妇的原因。我付了唐月芬四万元的预付款,当时付款时,就在唐月芬的家里,所以,唐月芬就顺手就给我,写了一张收据,并把房产证也交给了我。我付给唐月芬十六万元的时候,是在银行里,因为这天下午,我们跑了四家银行,等十六万元凑齐了,已经是下午五点了,我们都急着接孩子,真的没有时间写收据,我也没有让唐月芬写收据,我和唐月芬好的,就像一个人似的,我们姐妹俩的友情,那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我想唐月芬根本,也不会在乎的有没有写收据,我也不在乎,所以以后,我也再也没有向唐月芬,索要收据,唐月芬以后也没有提及此事,所以,一直拖到现在,也没有写收据。我打心底里,也就没有想到,今天唐月芬,却会反咬一口?杨法官,我好无奈、好无辜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