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的声音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
的地位由代表的性质所决定,并通过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体现代表的重要性质。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并由此引起一些歧义,对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产生了不同看法。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问题,并对这些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作了明确表述。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一条文表述了以下几方面的思想。
(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一言以蔽之,代表法主要是从代表的产生方式,代表的利益身份,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以及代表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等几个角度,概括了代表的性质和地位。使其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表述。这样,其意义首先在于解决了人大代表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问题,对于深入研究人大代表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能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其次在于使大家能够站在法律的高度,明确地认识代表的地位,有利于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最后在于能够使代表本人进一步认识自己的社会价值,增强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努力为人民服务。
6性质很多人大代表说得好:“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就是要为人民办事。要为人民服务。
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
2、无论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都要执行法律规定的代表职务。这些代表职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行使权力的重要基础。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都要通过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3、人大代表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带领当地人民群众发展本地区的经济,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因此,人大代表的职务,就其性质和内容来看,就是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要参政议政,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
7监督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当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地讲,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就要由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来监督,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选出他的选举单位来监督,比如全国人大代表要接受选举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代表法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对代表接受监督作了专门规定:
1、对代表实施监督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也就是说,委托人大代表行使人民权力的选民和选举单位,同时负有监督代表的责任。
2、对代表的罢免由选民和选举单位实施。为防止被罢免的代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代表法还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诉意见或书面申诉材料。
3、关于监督人大代表的内容,代表法虽然未对代表接受监督的内容作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实际上,监督的内容是非常明确的。即凡是为代表法所规定的,代表的各项法定职务的行使情况和各项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都属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监督的内容。所以,代表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人大代表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人大代表要回答选民、选举单位的询问,本身就是一种接受监督的形式,有的地方实行人民群众旁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这也是一种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形式。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性规定,也具有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性质。
8代表利益人大代表是
吴立民
代表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利益,代表本级人大所在行政区域人民的利益,还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期以来,国内外对代表利益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认识。
在国外,对议员的代表利益问题。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议员只代表本选区选民的利益,有的国家法律则规定,议员一经选举产生,便不受本选区选民意志的束缚,应代表国家的利益。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但也还不能简单等同,有时也会发生矛盾,这样不同的利益代表者必然会对决策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意见。因此。有的人主张,既然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代表由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并受他们监督,那么代表就应只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利益,即使这种利益一时和国家的利益相矛盾也应如此,实行代表制就是让各不同利益代表者的意见相互碰撞、相互磨合,最终形成一种统一的意志。有的人则不同意这种意见,认为尽管人大代表是由原选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这只是说明代表的产生方式和监督途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要求一经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必须要代表整体利益,要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前提出发去决策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究竟应当怎样看待这一问题?在我国,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既然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就应当代表国家的利益。同时,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完全有可能成为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代表者,这一政治优势充分发挥,可以避免和减少因各种不同的局部利益的盲目碰撞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代表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由于各级人大代表均是由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对原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工作情况、群众要求比较熟悉,因此代表法又从实际出发,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法的上述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利益问题。
能一心一意的为老百姓的人大代表要是真的有一个的话,最少一个市的老百姓都有一个说话的地方!朱亭又不得不认真的考虑。
张公权一看朱亭又真的动了心,连忙旁敲侧击道:“小朱,你放心,只要你进来官场,以我们的交情,我对外可以收你做门生嘛,我的门生可都是最少是市级干部哦。还是那句话,做人多个敌人,不如多个朋友,你听说过几个省级领导落马的,尤其是为了孙子落马的,真的让我家抹黑,对你又能有什么好处?你有什么要求,尽管提,好吗?”
朱亭又像是下了很大的决心,“也好,首先呢,你要给我一个亿作为赔偿,你孙子打我不能白打!”
张公权一听一个亿,不由的倒吸了一口冷气,但他知道朱亭又的身家绝对不止一个亿的事情,他光是在本省的资产都超过了百亿,听说还是小数目,在香城更是有着数目不明的身家,而且,朱亭又还取得了香城的户籍,这点是最让张公权难受的地方,要和朱亭又动法律,很可能要牵扯出国际纠纷!这点是张公权绝对不容许看到的结果,那样的话,最高领导都会关注了!
张公权想通了这些,下决心的点点头,“好一亿就一亿吧!”
“嗯,我要的是美金,你明天就打到我香城公司的账面上去。”
什么?一亿美金,张公权不由的后悔答应的太快,他虽然有些私房钱,但是想凑成一亿美金,也绝对是十分困难的事情,不由的面露难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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