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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太学,大门已经关闭,在门口叫了半天,门丁才打开大门。
这还是刘知易平时没少打理这些门子的结果,换个人来,还真不一定能叫开。即便如此,还非得李问寒出面来领人,门子才敢开门。太学的严格,就在这道门。
李问寒冷着脸训斥了刘知易半天才放他走。
直接去法家。
徙木斋炉亭,宋士杰等一干同学都在,今晚他们会奉陪刘知易到底,这是刘知易赴宴前,跟宋士杰商量好的。
“开始吧。”
刘知易朝宋士杰点点头。
他知道辩法的流程,互相抛问题,或者就某一个问题互相展开角度辩论。辩论基于逻辑、法理和常识进行,但还不够严谨,并没有权力、义务之类的法律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仁义、道德、善恶等不甚严谨的这些含义。
宋士杰先起头,他现在已经是徙木斋的斋长了,李启升入上舍后,就退位让贤,而宋士杰也成功升入内舍,兼任了斋长。
“刘兄。最近越郡有一奇案,越郡人好南戏……”
越郡位于大夏东南,靠着大海,往西靠着楚郡,往南就是五岭。这是大夏帝国最偏远的内属郡之一,此地民风不似中原,颇有南蛮遗风。此地人喜欢一种叫做南戏的戏曲,擅长唱南戏的名角,往往受到狂热追捧。当地有一个戏子,叫做杨生,擅长南戏,为一时之冠。有一个韦姓寡妇,带着一个女儿过活,先夫曾做过官,颇有遗产,孤儿寡女二人衣食无忧,经年看戏。
韦氏女年方二八,到了婚配年纪,却爱慕杨生风采,相思成疾。韦母问询,女儿道出实情。韦母爱女心切,派人送信求婚。杨生是梨园戏子,属于贱籍,韦女是官家小姐,杨生满心欢喜应下婚事。没到成亲那日,乡下的叔父听到消息赶来,明确反对,并且告了官。官府以“良贱不婚”的律法,打了杨生八十大板,判决婚约无效。
如果事情到此也算正常,可是韦女为爱不顾一切,韦母也是一个奇女子。小叔子引用律法,她就引用风俗,当地有抢亲旧俗,杨生是武生,一身武艺,闯入韦家,打翻一众家丁,将韦女抢出家门。可叔父继续告官,状告杨生诱拐侄女。官府将杨生与韦女一并抓获,严刑拷打之下,二人坚称出于自愿,杨生全身骨头被打断,仍不认罪,韦女被掌嘴两百,鲜血直流,牙齿断裂,却高喊“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不肯放弃婚姻。
当地县令生断此案,判决杨生诱拐良人,发配三千里;韦女发到善堂,官配一户人家。来后被分配给一个七旬老翁为妻。
奇案啊!
刘知易听完不仅感慨。
宋士杰则大声问道:“此案。杨生有罪无?此案,县尊公道否?”
宋士杰喊完,徙木斋的同学纷纷站队,有的起身表明立场“无罪,不公”,然后站到一边,有的起身说“有罪,公道”,然后站到另一边。很快三十个同学,就分成两边。
刘知易经过思索,最后表达立场道:“有罪。公平。”
随即站到跟自己同样观点的人群之中。
“开始吧!”
宋士杰说道,继续坐在自己斋长的位子上,此时他像一个法官。
认为无罪、不公的一方先说,一个学生起身说道。
“予以为,此案不公,杨生无罪。杨生韦女,两情相悦,何罪之有?法理不外乎人情。”
人情是人之常情,是道德观念,法律是底线,守护的就是人们的道德底线和伦理观念。所以法理不外乎人情,立论很硬。
但马上就有反对方站出来:“予以为。此案公道。杨生有罪。良贱不婚,此乃成法,白纸黑字,岂能有法不依?”
这个反驳也很硬,贵贱不通婚,这是写入法律的明文规定。要怪就怪法律不公,但在法律更改前,就要以法律为准。法律需要尊严,尊严不是靠当权者的赐予,而是靠法律的刚性。
可马上有人站出来找出漏洞:“兄台以为,杨生有罪。罪在良贱不婚,《大夏律例· 户律· 婚姻》有云: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做。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杨生发配、充军,有公道?”
这个案件中,唯一铁定的,就是唱戏的杨生和官家小姐韦女私下结婚了,这是律法明确反对的。大夏律例关于良贱不婚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保护普通良民的。能迎娶良民的贱民不会太多,靠自己的更少,因此只有那些大户豪族的家奴,才有实力迎娶良民。所以大夏律规定,为家奴娶良民的家长(主人),要打八十棍子,当然这门婚姻也是作废的。如果为家奴娶了良民后,为了规避法律,还将良民入籍为婢女的,要打一百棍子。这显然保护的是绝大多数的普通百姓,尤其是穷苦百姓。所以刘知易才认为这条法律还算公平,愿意站杨生有罪。
当然这条法律本身肯定有不公平的地方,但法律从来只能相对公平,做不到绝对公平。比如法律只禁止贱民娶良民女子,可不禁止男人纳妾青楼女子,这是男权的问题,显然男权比女权大,而且漠视了贱民的权力,基本上没把贱民当人。但这跟这一条律法无关,本条律法绝对是在男权社会、封建社会,男女不平等、阶层不平等的基础上,在法律的能力范围之内,尽可能保护最广大普通人的一条善法。如果没有这条法律,林花父亲那种王府豪奴,不可能只娶一个王府女奴,恐怕早就妻妾成群了。
针对杨生一案,凭借最朴素的情感,大家觉得杨生值得同情,两情相悦,发乎于心,对这些法学年轻士子来说,正是最浪漫的时候,更加同情杨生和韦女。另外县令判决有些问题,杨生按照当地旧俗抢亲,被诬告成了诱拐,以最高刑罚判处,如果说县令自己没问题,刘知易都不信。
可他依然认为公道,当即反驳:“杨生抢亲,于法不和,实为强掠。”
又有人反驳:“叔父诬告,为财而来,县令污判,同流合污。若此案公道,还有天理否?岂非纵人行恶?”
这个反驳很给力,有牵扯到一个很大的法理,那就是,法律是导人向善的。一提到善恶,就是最大的法理问题。
刘知易继续反驳:“叔父或有贪财,县令或有受贿,但杨生抢亲,于法不合,判杨生者,法也,非县令也。若以叔父及县令为恶,而定其判决公道,岂非本末倒置。切记,法不诛心!”